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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政策优惠

   出口加工区实行“境内关外”政策,即“四不、四免、二退、一保”


    四不: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改用电子帐簿管理;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可以在出口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免: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区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予以免税;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二退:
    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水、电、天然气退税率均为13%,蒸汽退税率为11%。


    一保: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区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区内、区外优惠政策比较:

    

比较事项

 

出口加工区内

 

出口加工区外

海关管理

全封闭,24小时监管,电子联网管理,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

企业分类管理,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和手册登记管理。

设备进入

进口设备

进口设备免关税、免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对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增值税实行先缴纳后抵扣。

国内采购设备

采购国内设备,设备供应商视同设备出口,可享受退税,区内企业享受免税购入设备。

2009年1月1日起,采购国内设备,增值税实行先缴纳后抵扣。

原材料进入

进口原材料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部分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进口,但实现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国内采购原材料

视同出口,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国内采购原材料,先征17%增值税,产品直接出口时可享受退税,深加工结转不予退税、抵扣。

产品出厂

直接出口

免征关税、增值税、免出口许可证。

涉及出口关税和许可证的商品须缴纳出口关税并领取许可证。

转厂加工

区内企业转厂加工只需向海关备案,转给区外企业须办理结转加工手续。

按现行规定办理。

产品内销

按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报关,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按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报关,但按进口原材料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企业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

设立在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研发、检测、维修所用的设备、仪器、原材料等享受免税、保税政策。

无特殊规定。

外汇管理

1.      加工区内企业自有外汇向国外汇出、汇入无须外管局批准。

2.      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贸易时须外汇结算,特殊需要用人民币结算时,区外企业可委托区内企业向外管局申请批准。

3.      加工区内货物运往或销往境外,不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按《出口售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结汇售汇及付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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